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0-12-15 浏览次数: 12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和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科学规划、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原则,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到50%。基本建成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覆盖城乡、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以本专科为主体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本专科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规模达到0.8万人以上,分层分类培训5万名幼儿园园长、教师,幼儿园教师社会地位、待遇保障及职业吸引力进一步提高。

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及待遇保障机制,幼儿园教师队伍综合素质、科学保教能力和职业吸引力显著增强,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布局结构,有效增加资源供给

1.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按照普惠性资源为主体、公办幼儿园建设为重点,城区每0.3万-1.2万人规划建设1所幼儿园的要求,以县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切实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

2.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要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凡是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幼儿园必须办成公办幼儿园。城镇单个小区1200户及以上的必须在本小区建设,1200户以下的小区或居民区采取统筹合建的方式配套建设,原则上按每1200户建设1所规模不低于6个班的幼儿园;乡镇至少建设1所公办中心园,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建1所公办园,2000人以下的小村联合办园。

3.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自然资源、住建部门修订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要及时制定配套措施,确保配套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同时,各地要按要求扎实推进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确保2019年底前按时整改到位。

4.多渠道挖潜扩大增量。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幼儿园。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幼儿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军队停办的幼儿园要移交地方政府接收,实行属地化管理。

5.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各地要严格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省教育厅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各市、县(市、区)要制定配套措施,逐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园,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重要依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园予以支持。

(二)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6.明确经费投入责任。各地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省级财政继续安排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各级政府要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规范使用管理,强化绩效评价,提高使用效益。

7.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各地要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落实省定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适时对公办园收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具体办法。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

8.建立完善资助制度。要足额落实资助资金,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工作,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三)健全支持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9.依标配足保教人员。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并通过创新幼儿园编制管理、采取多种用人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等措施,保障公办幼儿园用人需求,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民办幼儿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10.依法保障应有待遇。要认真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定,可将公办幼儿园中保育员、安保、厨师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在考核评优、职称评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方面的同等权利。民办幼儿园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的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标准,提高幼儿园教师高级职称比例。幼儿园教师参评全省特级教师、模范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实行单列。

11.保障教师培养质量。科学制定全省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培养规划,办好一批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力培养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支持本科师范院校设立学前教育专业,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主要培养保育员,加大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力度。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质量认证和保障体系,全面开展学前教育专业认证,多渠道、多形式扩大有质量的幼儿园教师供给。

12.提升教师培训水平。健全教师园长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创新幼儿园教师培训模式,鼓励师范院校与优质幼儿园协同建立培训基地,倡导集中培训与跟岗实践相结合,重点加强各类幼儿园教师园长师德师风全员培训、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新入职教师全员培训、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全员补偿培训等,切实提高幼儿园教师专业素养和科学保教能力。

13.强化教师队伍管理。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推动师德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的监察监督,强化师德考评,建立师德师风信用体系,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师德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四)完善监管体系,切实强化监督管理

14.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监管机制。发改、财政、人社、住建、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职能履行职责。

15.加强源头监管。要依据国家和省定基本标准,加强对教职工资质与配备标准、办园条件、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审核,严格准入管理。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由县级教育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进行事业单位登记。

16.完善过程监管。要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建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健全家长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要健全家长志愿者驻园值守制度,推动家长有效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管理。完善年检年报制度。

17.强化安全监管。要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职能部门落实对各类幼儿园安全保卫、卫生保健、饮食安全、设施设备、儿童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加强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防控。幼儿园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园长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

18.严格依法监管。制定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加强对责任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经常性督导。将幼儿园虚假或误导家长信息纳入诚信记录。对存在伤害幼儿、违规收费、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等行为的幼儿园,及时进行整改、追究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办园许可证,有关责任人终身不得办学和执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实施分类管理,规范民办园发展

19.稳妥实施分类管理。县级以上教育、编制、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衔接,根据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申请,限期归口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或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登记、规范管理。

20.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所属幼儿园出现安全、经营、管理、质量、财务、资产等方面问题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幼儿园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民办幼儿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21.分类治理无证办园。县级政府负责无证园清理整顿工作,将无证园全部纳入政府监管范围,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台账,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县域无证园专项治理工作。对符合教育规划和办园条件的无证园,指导督促其申办办园许可;对基本符合教育规划和办园条件、无严重安全隐患、通过整改能够达标的,给予其一定整改过渡期,整改合格后指导督促其申办办园许可;对不符合教育规划、办园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管理不规范且无法整改,或整改过渡期满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办园基本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六)实施提升工程,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22.实施提升工程。实施全省学前教育质量提升工程,以国家级和省级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为龙头,通过重点建设一批实验园,以点带面、示范引领。推动红色文化与环境创设有机结合、与游戏化活动有机渗透,让红色基因扎根幼小心灵。坚持以游戏化克服和纠正“小学化”,以小学起始年级零起点教学促进幼小双向衔接、顺利过渡,全面提升育人水平和保教质量。

23.改善办园条件。开展幼儿园达标升级活动,推动各地各园进一步完善园舍条件、玩教具等设施设备,优化户外游戏场地,丰富室内保教器材,积极创设具有本土特色的游戏环境。力争到2022年,全省所有幼儿园在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等方面达到国家要求和省定标准。

24.强化专业指导。整合省内学前教育专业资源,采取“高校+幼儿园”的形式,构建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教师与省示范幼儿园中青年骨干教师合作与发展共同体,培养一批具有扎实专业理论素养、较强反思性实践能力的省级学前教育领航者。充实培养学前教育教研队伍,完善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强化园本教研、联合教研、区域教研,充分发挥省级学前教育领航者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对各地薄弱园游戏化教学改革的专业引领和实践指导。争取省外学前教育专业力量支持,聘请一批国内知名学前教育专家定期来赣指导。

25.开展质量监测。依据国家制定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制定完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标准,健全幼儿园分级分类评估体系,完善幼儿园省级质量评估专家库,重点加强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评估指导,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监管,组建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其对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资源进行审核。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26.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市、县(市、区)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指导幼儿园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积极发展幼儿教师党员,充分发挥幼儿园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认真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厚植立德树人基础,保障正确办园方向。

27.健全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负责统筹加强学前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推动出台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分担责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县级政府对本县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公办幼儿园建设、教师配备补充、工资待遇及幼儿园运转,对各类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幼儿园做好保教工作,在土地划拨等方面予以优惠和支持,确保县域内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积极支持办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各地要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的办园体制,按照属地原则,加强管理和指导。

28.完善部门协调机制。省级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市、区)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政策。教育、市场监管、发改、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分别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民办幼儿园并购、融资上市等行为进行规范监管。党委政法委要组织协调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幼儿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9.建立督导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依据国家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制定具体评估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对普及学前教育情况进行评估。省政府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查机制,加强对公办幼儿园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普惠性资源配置、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等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方按国家规定予以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没有如期完成发展目标地方的责任人予以问责。

30.营造良好氛围。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宣传、广电等部门及新闻媒体认真遴选并广泛宣传各地学前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以及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事迹。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等宣传教育活动,传播科学育儿理念和知识,集中宣传展示先进典型经验,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