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次数: 165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1)21号)精神,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我市适龄幼儿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编制和落实学前教育发展建设规划


  (一)总体目标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全面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民生工程,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完善均衡发展、布局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到2020年,城镇服务人口1万人、农村服务人口3~6设置1所幼儿园。在适龄幼儿人数达三个班及以上的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乡村设分园或在小学附设幼儿班,人口分散的地方举办季节班、周末班等,适应群众多样化需求,逐步形成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形成以县(市、区)公办示范幼儿园为龙头,乡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为骨干,村(社区)和公办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办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真正做到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适龄幼儿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年度目标
  ——2011年,启动“幼儿园建设工程”。全市新建、改建14所乡(镇、街)公办标准化幼儿园,其中贵溪市5所(乡镇5所)、余江4所(乡镇3所、城区1所)、月湖区3所(乡镇2所、村级1所)、龙虎山2所(乡镇2所)。市一级幼儿园增加2所,全市市一级幼儿园达到17所。启动农村幼儿园提升建设工程、师资队伍培训工程和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工程,入园难、质量低问题得到初步缓解。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75%,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达到65%,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5%。
  ——2013年,推进“幼儿园建设工程”。全市新建、改建13所乡(镇、街)公办标准化幼儿园,其中贵溪市5所(乡镇5所)、余江4所(乡镇4所)、月湖1所(村级1所)、龙虎山2所(村级2所)、信江新区1所;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省级示范幼儿园增加1所,全市省级示范幼儿园达到9所。市一级幼儿园增加2所,全市市一级幼儿园达到19所。公办幼儿园资源进一步扩大,民办幼儿园发展规范有序,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明显提升,师资队伍日趋优化,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0%,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达到7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
  ——2015年,继续推进“幼儿园建设工程”。全市新建、改建13所乡(镇、街)公办标准化幼儿园,其中贵溪市5所(乡镇5所)、余江4所(乡镇4所)、月湖区1所(村级1所)、龙虎山2所(村级2所)、经济技术开发区1所;进一步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80%的村办幼儿园达到合格标准,完成提升建设任务。市一级幼儿园增加2所,全市市一级幼儿园达到21所。具备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达到50%,幼儿专职教师资格合格率达到85%以上。80%以上的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健医生。办园条件和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基本解决“入园难、质量低”问题。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5%,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达到75%,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
  ——2020年,学前一年、二年、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95%、85%、75%。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县(市、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二、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三)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
  1.新建、改建、扩建一批。支持乡镇、城区新建一批公办幼儿园,人口较多又难以新建幼儿园的乡镇在符合城乡规划、安全要求等情况下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在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和改扩建等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到2015年,参照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全市新建、改建40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并投入使用。其中,城市幼儿园按照9班或12班的规模建设;农村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按照6班、9班或12班的规模建设。
  2.多元主体举办幼儿园。通过申请中央、省、市办园经费等方式,鼓励支持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满足广大群众对普惠性幼儿园的需求。
  3.提升改造乡村中心幼儿园。到2015年,每个乡(镇、街)要建设1-2所独立建制的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幼儿园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立足乡镇,覆盖村组,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使农村适龄儿童能够享有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从2011年起,市、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重点支持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乡镇和人口较多的大村独立建园,人口较少,生源不足的村可选择邻村条件好的幼儿园,进行联合办园,实行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偏远、贫困地区要因地制宜地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提供学前教育服务,满足农村广大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四)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
  1.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一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利用现有资源兴办幼儿园。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予以小额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和设施配备。二是通过以奖代补、项目支持、委派园长、派驻教师、减免租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办园规范、质量合格的各类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三是以“公建民营”模式举办幼儿园,由当地政府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办园,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四是制定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新建、改建、扩建民办幼儿园依法依规给予用地支持;对民办幼儿园依法给予有关税收优惠;对民办幼儿园教学和幼儿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执行。五是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检查考核、教研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地位。五是支持部分民办幼儿园在规范办园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的需求,提供多样化、选择性服务。
  2.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法律地位,依法保护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投资经营管理权益,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以及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权利。


  (五)加强城镇小区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对幼儿园建设规划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办园标准。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小区幼儿园建成后交由教育主管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加大名园结对帮扶力度
  深入实施省、市级示范幼儿园结对帮扶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活动。市、县(市、区)要探索建立城乡幼儿园教师“结对子”和城乡幼儿园园长、教师交流制度;开展骨干教师“送教下乡”活动,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配备幼教专干,各级教研部门配备专职幼教教研员,建立覆盖辖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片区教研网络,提高片区教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

 

三、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七)坚持科学保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为幼儿提供符合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完善学前教育教研制度,健全教研体系,市、县(市、区)教研部门要配有专职幼教教研员,形成各级业务指导网络。各类幼儿园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课题研究。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教师指导用书审查。加强对幼儿园儿童读物、操作材料、玩教具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严禁幼儿园使用小学低年级教材,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加强家园互动,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儿观。发挥媒体作用,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育儿理念。


  (八)建立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建立科学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体系,根据不同类别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评估和指导。完善幼儿园自我评价机制,积极探索社区、家长参与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与办园水平的监督。加强对幼儿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和质量的监管。

 

四、多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九)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按照省厅要求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分级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各县(市、区)要按照标准及时足额划拨生均公用经费。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均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做到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


  (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依托特殊教育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