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次数: 442

 

江西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2011年5月17日,江西省卫生厅和教育厅联合发出通知,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必须提高保健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首次提出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必须拥有专业“白大褂”。
  
  幼儿园1-2周须换一次食谱
  
  通知要求,我省托幼机构应当严格开展卫生保健,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带量食谱,保证膳食平衡。食物品种多样且搭配合理,1-2周更换一次食谱,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足够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逐步开展3-6岁儿童体质测试,根据儿童体质状况,指导儿童体格锻炼。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及时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符合停课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及时下达停课意见书。
  
  卫生室须配备专业医护人员
  
  通知指出,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每个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托幼机构要建儿童健康档案
  
  新出台的通知还强调要加强对儿童健康的管理,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带儿童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托幼机构应对每位儿童建立健康档案,1~3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半年检查身高、体重、视力和口腔一次。所有儿童每年检查一次听力,检测一次血红蛋白。
  
  擅自设立卫生室将重罚
  
  这份通知说,托幼机构如果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为保证政策执行到位,我省规定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