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合理性的理论分析
张丽,裘指挥,王云兰
[摘要] 大学章程的合理性是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形式合理指章程的外在表述规范具体、逻辑结构清晰严谨、产生程序正当合适;价值合理指章程的价值诉求既要符合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内在精神属性,又要满足大学作为社会组织的多重利
益需要;实践合理指章程的实施要有合理的目标分层与责任机制、民主咨询与决策机制及多元审议与评价机制。
[关键词] 大学章程;形式合理;实质合理;实践合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简称《纲要》)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拥有合理的大学章程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大学发展的关键元素之一。为此,对大学章程的合理性问题进行探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大学章程合理性的内容
大学章程是指为保证高校自主管理和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以条文形式对高校重大事项(如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和财产及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全面规定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是根据国家法律赋予大学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规范大学组织及其内部活动的自治规范。
大学章程的合理性首先是科学意义上的合理性,它有“合事实、合规律、合逻辑、的意思”,这是大学章程合理性的客观尺度;同时,合理性又是一种价值判断,含有“合目的、合理想、合原则”及“应该是”的意思,这是大学章程合理性的主观尺度;另外,合理性还有一种实践尺度,即大学章程在实践中的合理性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可见,大学章程的合理性是合规律性、合价值性和合实践性三者的有机统一。
大学章程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校内“软法”,存在合理性评价问题,如何进行评价。建立评价的维度至关重要,大学章程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组织规范,在社会学、哲学领域,许多学者对社会组织规范的合理性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这对形成大学章程评价的维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韦伯在分析社会规范时提出了评价其合理性的范畴—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形式合理性就是作为规范体系自身应当具有的要求,如逻辑性、内部协调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和语言明确性;实质合理性则强调从主体生存发展及人性的无限丰富和自由解放出发,对社会规范所追求的目的、信仰和价值进行理性的权衡。[1]哈贝马斯从交往行为理论视域提出了评价社会规范合理性的另一个范畴,即实践合理性。[2]哈贝马斯把合理性视为主体的一种能力,把主体的活动视为一种主体间进行协商、互动的交往实践,这是对韦伯意识哲学的批判、改造与超越,从而拓展了评价合理性的范畴。合理性不仅是意识上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同时也是一种主体间的以协商、合作、交往互动为核心的实践合理性。此外,马克思、麦考密克等对评价社会规范合理性的范畴也进行了相关探讨。不同学者在分析社会规范合理性评价范畴时存在着一定差异,但从形式、实质(价值)和实践三个维度进行分析是多数学者的共同关注点。因此,大学章程合理性的分析也可从这三方面展开。
二、大学章程的合理性分析
1、大学章程的形式合理性
中文中,形式是指某物的样子和构造,区别于会大众参与。在我国,政府是高校的举办者,高校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大学必须有政府支持才能得到长远发展。社会大众参与有利于提升章程制订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也有利于日后监督大学的办学行为。
2、大学章程的实质合理性
实质合理性也称为内容合理性、价值合理性。大学章程的实质合理性是指大学章程在倡导、实现特定价值目标上的合理追求,它主要关注的是大学章程要表达一种什么样的价值观,强调对大学章程自身价值属性的反思和评价。大学章程的实质合理性可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大学章程的价值诉求要符合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内在独特性。梅贻琦曾说过:“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大师是从事高深学问与专门知识的保存、传播、鉴别和探索的专业人员。学术性是大学之所以为大学及大学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根本属性。大学作为以学术活动为主的学术组织,其发展有自身的内在逻辑。所谓“发展的内在逻辑”,是指大学教育活动作为“一种独立的、专门的思想运动和实践活动,不断以其先驱者遗传下来的思想材料和经验为前提,经过历史的累积而形成其内在的运动和发展规则。这种内在的运动和发展规则的形成,又使得它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有可能与外界其他制约因素保持相对独立性,按照自身的运动特点演进着、发展着。”这种内在独特性,最根本的就是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和教授治校。[3]同时,大学章程要体现大学在发展中形成的具有独特气质的精神文明成果—大学精神,如创造精神、批判精神和社会关怀精神。大学精神是大学在社会有机体中保证自身地位的根本生命力。曾任哈佛大学校长41年之久的艾略特认为,大学文化最有价值的成果是使学生具有开放的头脑,谨慎的思考态度,谦恭的行为,掌握哲学研究方法,全面了解前人积累的思想。大学是追求真理和高深学问的场所,大学章程理当承担起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任务,为大学师生从事科学研究、科学表达学术意见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大学章程的价值诉求要符合大学作为社会组织的需要。大学除作为具有内在属性的学术组织外,同时也是一个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组织。这要求大学章程的价值诉求一方面要利于保证组织内部的稳定和有序,使日益复杂的大学内部事务间的矛盾得到协调;另一方面要适应复杂的社会环境需要并与社会保持动态平衡。从学校内部看,大学存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冲突,“管理权力的基础是上级对活动的控制与协调;专业权力的基础是自主性和个人的知识。两种权力的来源非但不同,而且相互对立。”[4]从学校外部看,一定社会的政治制度、阶级关系、主流文化、科学技术、产业结构等对大学的资金保障、办学宗旨、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学科层次等有重大影响,可以说所有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是大学章程制定务必要重视的因素。为此,大学章程的价值诉求既要保障大学内部各要素的和谐共生,又要实现大学与外部社会的有效沟通、获得社会的大力支持、满足社会大众的需要。
3、大学章程的实践合理性
大学章程的实践是将文本要求转化成实践行为,由可能转化为现实,由抽象到具体、由精神变物质的过程。大学章程的实践合理性是指大学章程的文本精神在学校中得以贯彻实现的活动与过程的合理性,它使章程的实质合理与形式合理有机结合起来。大学章程的实践合理性可从如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章程的实施要有合理的目标分层与责任落实机制。贯彻实施大学章程,是学校各级部门的重要职责。各部门要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按照章程的部署和要求,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分工。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负责章程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抓好贯彻落实。提出实施方案,制定配套政策。学校各部门要围绕章程确定的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和财产及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提出本部门实施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学校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保障章程的合理实施。
第二,大学章程的实施要有合理的民主与决策机制。学校要向全体师生员工和社会公布大学章程的内容,让师生员工和社会大众了解其内容。学校各级部门要逐级推动大学章程的实施,广泛宣传、广泛参与,使所有利益相关者认同大学章程作为学校“根本大法”的地位,自觉用章程规范自身的办学和管理行为,传承学校的办学精神和传统,建立自我约束和自主发展的运行机制。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理论与实践探索还缺乏足够的深度和推广性,实行校内监督与校外监督相结合非常有必要。校外监督是大学章程建设重要的外推力,监督主体是政府和社会大众;校内监督是大学章程建设重要的内驱力,监督主体是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在我国现有大学体制下,党委是最高决策机构,但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的发言权和决策权、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权与监督权、严格区分学术事务管理与行政事务管理,切忌用行政管理逻辑处理学术问题。此外,还要充分发挥教代会和工会在学校章程实施中的参与权和咨询权。
第三,章程的实施要有合理的审议与评价机制。为保证章程实施的科学化,学校应实行重大事项咨询审议制度,如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研规划、财务预决算、人事、住房、医疗改革等要进行相应的审议与咨询。同时,要制定章程实施的评价反思制度,即以科学的学校发展观为指导,以学校发展为导向,运用现代教育评价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对章程实施的情况进行系统分析与价值判断,进而激发和培养学校自主发展的意识和能力,最终促使学校成为持续发展的办学主体。从评价主体看,要以学校发展规划为核心,建立学校自评制度,形成自我评价、自我监督、自我调整的动态机制;同时要引入社会评价、完善外部督导评估机制,形成集规划、实践、反思于一体的章程实施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19972:17.
[2]陆自荣.哈贝马斯与韦伯合理化理论之比较[J].海南大学学报,2004,(1):7-12.
[3]米俊魁.大学章程价值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2005:90-92.
[4]罗伯特·伯恩鲍姆.大学运行模式--大学组织与领导的控制系统[M].别敦荣,主译.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3:11.
(引自《高等教育研究》2013,10:18-21.)